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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0月1日 · 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申請經核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優惠稅率為4或5%。 根據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實質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 直接投資. 投資產業項目: 不限產業別,不管是製造業、服務業、科技業等都可適用。 (※需持股或出資達四年)

  2.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3. 2019年2月1日 · 過去我們在解決匯率風險的主要方式,是用外匯變動價格準備金,但其實這樣的作法已違反了會計準則的精神。 對此,主管機關做了許久的討論,最終仍不惜違反了會計準則的概念。 對此課題,金管會討論了至少五、六年之久,從構想提出至今也將近十年。 通過以後,果然產生了很大的效果,並引起廣泛地討論,到底保險業現行會計準則的損益認列方法,是否符合保險業的經營現況? 但臺灣人微言輕,國際會計潮流無法擋,臺灣保險業也只能採用這套制度。 未實現匯損或外匯收益,都會進入到損益表. 這導致保險業暴露在巨大的風險中。 因為我們接軌的會計準則是完全採用公允價值概念,它會承認價格上所有短期的波動,這就造成了臺灣壽險業在經營上的一個特有壓力。

  4. 2021年3月1日 · 臺灣的外幣保單市場上,一向以美元保單為大宗,澳幣計價的保單次之,而外幣保單又可以分為外幣投資型保單和外幣傳統型保單。 但要注意的是,儲蓄險得要等到期滿,才可以選擇一次領回或是分期領回;至於投資型保單,顧名思義,就是兼具保障與投資的一種保單,投資人除了得承擔匯率風險之外,還得承擔投資的盈虧;此外,一旦發生停扣、或扣款不成功時,不但原有的投資部位會下降,甚至還有可能讓原有的保障一併消失。 以上主流的外幣保單和新臺幣保單看似差異不大,是什麼讓外幣保單在近年保單市場迅速成長? 我認為大致有4項原因: 1.民眾認為外幣保單「利率」或「投資報酬率」較高.

  5. 2019年9月1日 · 其餘詳細內容已於《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0期保險稅務專欄「判斷海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的3大原則」,在此不再贅述。 因此,若依照解釋令回臺的資金未必會被課到稅,惟須備妥相關文件證明才能夠適用該解釋令。 舉例: 某甲將資金投資海外,其投資每年期末餘額及投資損益如下表,假設甲無一般綜合所得淨額,僅有海外投資所得,試問甲欲從海外帳戶將新臺幣10億元匯回,透過解釋令方式將須繳多少稅款? 上表之投資損益計算方式,為該年度期末餘額減期初餘額,得出本年度投資損益,即海外所得或損失。 如二 一一年期末餘額8億1,000元,減上一年度(二 一 年)期末餘額8億元後,得出二 一一年度海外所得1,000萬元。

  6. 2024年3月1日 · 劉育誠表示不同種類的高資產客戶會有不同的客群長相」,比如從事境內銷售的企業持有的資產多是以境內為主而外銷企業則有更多的資產會在境外至於臺商更是有實體事業設置在境外而重劃區地主則是總資產大幅度傾斜於不動產各類客群所面臨到的狀況截然不同各自的擔憂也不同。 譬如大量持有不動產的客戶,在傳承方面所擔憂的就是產權共有無法分割,所需要的因應可能就是需要預立遺囑並且搭配信託;而企業主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能為家族帶來源源不絕獲利的企業,因此傳承方面最需要考量的就是企業永續,這牽涉到股權分配及接班人問題,或是若後代子女不願意承接公司、是否需要尋找專業經理人或是股權信託、是否設立閉鎖性公司等。

  7. 2022年7月1日 · 首先先說為什麼外幣保單的新契約占比會如此之高,與2個原因有關,第1點就是保險公司銷售外幣保單不用承受最大的匯兌風險;再來,外國的利率比臺灣來得高,特別是美國,可以有更有吸引力的宣告利率。 保險公司因為外幣資產多,因此有一個很大的風險源來自匯兌的差異,尤其像前陣子新臺幣一直在升值,對許多資產雄厚的公司來說,每差1角牽扯到的損益就可能是好幾億以上,所以當大量銷售外幣保單,保費收外幣,投資也是外幣,給付也是外幣,交易少了匯兌的過程,從而降低匯率變動造成的波動風險,所以對保險業者來說,大量銷售外幣保單有來自於經營面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