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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香港經營的安老院受《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和《安老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管。 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
      www.elderlyinfo.swd.gov.hk/tc/licensing_regul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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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老院,並獲署長通知其根據《安老院條例》的申請獲 批准,則原來的牌照將會被撤銷,而該院經營者須在 牌照根據《安老院條例》發出的同時,向署長交回原來 的牌照。經營者應詳細閱讀本實務守則、《安老院條例》 及《安老院規例》。根據《安老院條例

  3. 安老院規例》 ( 第459章第23條)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20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1995年4月1日] (格式變更—— 2020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部. 導言.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20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2. 釋義. 在本規例 中 — — 主管. ( home manager. )指負責管理安老院的人; 主管護士. ( nurse-in-charge. )就護養院而言,指任何屬註冊護士並負責監督該護養院住客的護理的人; ( 2018年第34號第145條) 助理員. ( ancillary worker. )指由經營者僱用而其職務包括擔任廚子、家務傭工、司機、園丁、看守員、福利人員或文員等職務的人,但不包括護理員、保健員或護士; 身分詳情. (

  4. 有關章節. 附件名稱. 檔案下載. 第三章:牌照. 附件3.1 《安老院條例牌照申請表. PDF版 / Word版. 附件3.2 安老院員工名單. PDF版 / Word版. 附件3.3 提交安老院圖則須知.

  5. 2022年5月15日 · 檢討1995年生效的安老院條例及2011年生效的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的工作於2017年6月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成立的檢視院舍法例及實務守則工作小組」(工作小組開展歷時兩年於2019年5月完成。 工作小組成員有時任立法會議員、服務使用者及照顧者、營辦院舍的非政府機構及私營機構代表、學術界,以及其他人士。 工作小組討論多個檢討範疇,當中有不少的爭議。 一方面,工作小組希望透過修改法例,訂出更高的要求,以改善院舍的服務質素;另一方面,工作小組亦考慮到有關建議的實際可行性、營辦院舍成本的增加及宿位的減少。

  6. 何安老院或任何種類的安老院。 1.1.9安老院條例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彼此為互相豁免的條例任何院舍如同時符合安老院 條例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所規管的院舍定義 互相豁免的原則下該院舍經營者只須根據其中一條

  7.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8.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459章 《安老院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