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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供款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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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月19日 · 「強積金對沖機制」是指倘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他便可向受託人申請從僱員的累算權益中提取其僱主供款部分包括自願性供款),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多於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則餘款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之中。 但是,如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未能全數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僱主必須以自己的資金,支付餘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對沖機制」其實就是直接讓退休帳戶減少金錢,所以如果政府可以帶頭廢除「強積金對沖機制」,肯定是對普通僱員百利而無一害! 发布于 2018-07-05 07:13. 郁殷. 我不是新聞工作者,但是我見得也不多. 簡單講,就是雇主在開除你的時候可以使用雇主為你繳付的退休金作為遣散費。

  2. 僱员和僱主的强积金供款应分别为僱员收入的5%,但须视乎有关收入水平而定。 对于月薪僱员,最低和最高相关收入水平分别为$7,100和$30,000。 为了向僱员支付薪酬,僱主必须计算僱员的每月薪金以及每个供款期需缴纳的强制性供款额。

  3. 強積金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而設所以成員必須根據 強積金 條例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 累算權益 ,但若成員已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又或是永久離開香港由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積金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及1年內沒有作出任何供款並無意在將來再工作均可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非蓄意欺瞞不會被控. 至於陳太所指的案例,是因為有關成員向 受託人 ,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惟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該成員蓄意作出虛假聲明,實非永久性離開香港,故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條,因而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及罰款。 不過,只要陳太有理據,證明當時並非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則毋須擔心會被積金局調查或檢控。

  4. 正常來說你無須理會繳納強積金的問題一切由僱主辦妥僱主選擇了強積金管理公司你入職時選擇該公司提供的一只或數只基金以後一再修改),然後僱主發薪金時會扣除相關款項舉例來說你月薪 10000元,發公資時,僱主扣去 500 元,實收

  5. 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以及 3. 个人自愿性储蓄和保险香港的养老制度即是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条支柱即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强制性供款计划在2000年前香港市场上只有一个非强制的养老金计划叫ORSO(“职业退休

  6. www.zhihu.com › topic › 20080423强积金 - 知乎

    2008年4月23日 · 这项计划由私营机构管理工作时按月薪收入定期向强积金基金供款退休时就可以获得一笔养老金除了少数人豁免以外政府强制香港18至65岁的就业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包括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公司和员工双方共同供款

  7. 2019年5月1日 · 强积金全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是香港社会的一项退休养老金的投资计划这个投资计划是要每个18至65岁就业人口雇主和雇员每月强制供款以供雇员在65岁后提取现金作退休养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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