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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2012年9月8日辭去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一職。 梁國安 自2012年9月29日辭去孖士打律師行合夥人一職。 馬康利 自2012年9月30日辭去安德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一職,並自2012年10月1日加入其禮律師行為合夥人。 吳錦祥

  2. 合夥人及律師行變動:一月2018年. 自2017年11月25日不再出任英士律師行合夥人一職。. 自2017年11月20日成為瑞格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自2017年12月1日不再出任嘉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一職,而該行於同日結業。. 自2017年12月1日加入周啟邦律師事務所為合夥人。. 自 ...

  3. 合夥人及律師行變動. 取自2016年1月1日起香港律師會所提供之最新資料. 於2016年2月1日成為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自2016年1月4日加入英士律師行為合夥人。. 自2016年2月1日獨資經營陳靜文律師行。. 自2016年1月13日成為新開業張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自2016 ...

  4. 面對重重困難:積極主義者對香港的受控公司或受大股東影響的公司所採取的策略 | Hong Kong Lawyer. 特寫. 企業. 2017年六月. 本文將討論積極股東在香港的受 「控權股東控制或受大股東影響的公司 (香港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家族所控制,又或是由具有影響力的大股東所支配)中所實行的策略和戰略,以及對其作出回應的最佳方法。 香港明顯存在的股權集中情況,在英、美等國較為罕見。 英、美的公眾公司股份大多屬於可自由流動,而且股權分散,由社會各階層人士廣泛持有。 事實上,香港的公司股權分佈格局,較為類似歐洲大陸及德國的股權集中情況。 在該處,有大約六成的公眾公司是受 「控權股東」所控制,又或是受具有影響力的大股東所支配。

  5. 雖然根據《海上保險條例》(第329章)第18條,保險公司被推定為知道所有昭彰或眾所週 的事宜,以及一名保險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所應該知道的事宜,但他不會僅僅因可透過適當查詢獲得相關資料而被當作知道該等事宜。最終的驗證準則是,保險公司 ...

  6. 律師會秘書處資訊. 2016年三月.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於2016年3月1日開始生效,為香港的律師行提供多一種執業模式。 考慮是否成為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時,律師行或希望澄清有關這個新執業模式的各種事宜。 我們準備好隨時提供協助。 以下是我們曾經解答過的一些常見問題。 1.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與一般合夥有何分別? 《2012年法律執業者 (修訂)條例》 (LPAO)於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前,除了獨資經營,香港的律師行只准以一般合夥形式執業。 一般合夥的每一位合夥人,對律師行在其作為合夥人期間所招致的一切債項、法律責任及義務,須與其他合夥人負上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 (即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及對律師行的所有債項負上個別責任)。 LPAO引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作為香港律師行專用的一種特別合夥形式。

  7. 外國法律合併的香港印花稅寬免 | Hong Kong Lawyer. 特寫. 企業. 2015年十月. 香港印花稅署非正式地承認,憑藉某些在外國法律下的法人合併而傳轉的香港證券,可獲豁免徵收從價印花稅。 本文就這項法外寬免的技術與程序層面作出了概述,並識別了若干與法律執業者相關的實務問題與困難。 香港印花稅的徵收. 香港證券的非豁免轉讓,需要徵收從價印花稅,而所謂的香港證券,是指如要對其作出轉讓,便需要在香港登記的該等證券。 此一類別包括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以及在海外註冊成立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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