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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如該第三者的下落不明,又或是該第三者是精神病患者或幼年人,那麼這項規定會很有用處。 ... 條例》姍姍來遲,卻可以說香港合約法中一項令人欣喜的新增法例。雖然這項法例並沒有完全廢除普通法中「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 ...

  2. Bolam一案的測試. 1957年的 Bolam 案件中的測試表明: 「假如醫生已根據由某一醫學領域的熟練醫療人員組成的負責機構確認為適當的做法行事,那麼他便不算犯有疏忽」﹔又或是有如同一位法官所提出的另一種說法﹕「假如醫生已根據該等做法行事,只因為有另一個意見團體提出了相反觀點,在這情況下他並不算犯有疏忽」。 儘管很多人對這項測試提出了質疑,它以往一直英格蘭與威爾士 (主要在英國,也在香港)法院在裁定所有醫療疏忽訴訟時所憑藉的準則。 唯一的真實修正,源於 Bolitho v City and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 [1998] AC 232一案。 該案提出,醫學團體所提出的意見必須「合理、負責或受尊重的」,並具有「合邏輯與可辯證的理據」。

  3. 特寫. 自2020年以來,香港的境外中資美元債券市場接連發生了多筆債券違約事件,給債券市場造成了重大的衝擊。. 其中,2021年10月發生的花樣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花樣年”)的違約給市場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花樣年的違約也暴露了境外高收益美元債券 ...

  4. 法院不同意但承認聯合財富情報組不同意處理制度是服從由銀行或帳戶持有人提出的司法覆核。 帳戶持有人也有民事補救方式挑戰在這些情況下暫停其帳戶的做法; 雖然,在實務中,如果銀行是秉誠行事的話(這將是難以反駁的),這些補救方式可能 ...

  5. 雖然我的考試成績不濟,Evans教授取錄了我。 負笈英國牛津大學 湯律師笑嘻嘻地說:「有趣的,我一上了港大,便年年全班考第一,畢業時,我更考獲一級榮譽及全班第一名,因此有多間大學取錄我入讀深造課程,包括史丹福大學和牛津大學。

  6. 張錦慧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 張女士於2015年2月獲委任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民事法律專員,接替賴應虒先生主管律政司民事法律科,主要工作向政府就民事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也在涉及政府的民事程序中代表政府,以及在促進和發展在香港採用調解服務 ...

  7. 給《香港律師》的信. 科技律師的朋友還是敵人?. 律師與科技之間的複雜關係,不能一言以蔽之。. 科技愛好者一直嘗試探索法律與科技之間的交叉點,認為科技可以把法律專業人士從行政工作中解放出來,令他們可以專注於複雜的法律領域。. 儘管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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