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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8月16日 · 為甚麼要成立 擔保有限公司? 甚麼是NGO? 跟慈善機構有甚麼不同? 為甚麼坊間總是說要成為 慈善機構就要成立 擔保有限公司? 非牟利機構,又稱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又有人稱之為NGO,性質類似。 簡單而言,NGO應是為了其宗旨及服務其對象而成立,機構賺取的盈餘亦不應分配給擁有者或股東,並受到一定的道德約束。 NGO的服務範圍十分廣泛,但並不是所有NGO都是慈善機構。 簡單而言,慈善機構是獲香港税務條例第88條免税的團體,但這並不是一個實體機構。 簡單的比喻,就像你要成立一家餐廳,在申請飲食牌照以外,你首先需要有一個商業登記 (BR),而慈善機構的申請就像飲食牌照,是建基於一個法人之上的。

  2. 屬擔保有限公司的原有公司不論屬上文問1所附列表(c)項的私人公司或 (d)項的非私人公司現成為新條例第9條下另一類別公司即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擔保公司」)。這些原有公司須遵從新條例下適用於擔保公司的規定。 有關新規定的例子如下:

  3. 2022年11月8日 · 擔保有限公司的主要優勢之一在於它是一個獨立於其成員的法人實體。 因此,它可以以自身名義擁有財產、獲得貸款、簽訂合同、起訴或被起訴等等。 此外,由於永久延續,這意味著公司成員或董事的變動不會影響公司的存在。 如前所述,成員責任僅限於其承諾支付的金額,且僅在公司被清盤時才會產生。 擔保有限公司的結構. 擔保有限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兩名獨立董事和一名公司秘書。 公司成員 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 對成員的國籍或居住沒有任何限制。 如果成員人數增加,公司必須將此變更通知公司註冊處。 必須始終至少有兩名董事, 董事 不能是公司。 董事受香港註冊的所有公司適用的總經理職責的約束。 與成員類似,對董事的國籍或居住地沒有任何限制。 擔保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 公司秘書 ,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

  4. 擔保有限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是有限公司的另一種形式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擔保有限公司並沒有實益擁有人因此公司是不能轉讓的公司的成員是以擔保額的方式承諾在公司清盤時為公司出資作為公司資產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不需要為超出承諾的擔保額的債務負責有鑑於以上特點其形式切合非政府組織(“NGO”)及慈善團體的形象如要申請就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的慈善團體稅務局一般要求公司的形式為擔保有限公司香港擔保有限公司的基本結構要求為. - 至少 2 名董事, 以及 1 名公司秘書. 公司成員可同時擔任董事職位。 秘書和公司註冊地址必須在香港境內。另外, 該公司亦應於每年提交公司週年報表時連同已審核之會計報表一併提交。

  5. 擔保有限公司. (1)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公司符合以下說明該公司即屬擔保有限公 司 — — (a) 該公司沒有股本;及. (b) 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將其成員的法律責任限於該成員藉該章程細則承諾在該公司清盤時支付作為該公司資產的款額。 (2) 如有關的公司於2004年2月13日之前根據舊有公司條例組成為或成為擔保有限公司則第 (1 ) ( a) 款不適用。

  6. 根據新條例可組成的公司類別如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根據第17條新條例適用於在新條例生效前根據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原有公司為施行新條例屬擔保有限公司的原有公司不論屬私人公司或非私人公司成為新條例第9條下另一類別公司即擔保有限公司這些原有公司須遵從新條例下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的規定。 原有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屬新條例第12條的「公眾公司」,並界定為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這些原有公司須遵從新條例下適用於公眾公司的規定。 根據舊條例註冊的擔保有限公司,並屬舊條例第29條所指的「私人公司」,在新條例下屬第9條所指的擔保有限公司。

  7. 獨資經營是指由一個人出資經營的業務縱然獨資經營者可聘用員工協助處理日常工作但所有業務決定仍只由該獨資經營者作出。 獨資經營者可獨享業務的全部利潤,也同時獨自承擔業務的一切債務。 獨資經營的優點. 獨資經營的公司架構簡單兼具彈性。 獨資經營者可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盈利和資金的運用。 終止業務的手續較為簡單。 獨資經營業務的盈利稅率,較一般企業(有限公司)的稅率低。 在評稅時,業務的虧損亦可從獨資經營者的其他收入中抵銷(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稅務)。 獨資經營的缺點. 獨資經營者須獨力承擔業務的風險和債務,一旦無力償還欠債,經營者隨時有機會破產。 業務會因獨資經營者患病或離世而結束。 業務由一人獨力集資經營,因而較難透過其他途徑去集資擴充業務。 合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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