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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能先生於1948年在香港出生。 早年肄業於香港聖保羅男女小學及香港聖保羅男女中學,後負笈英國,完成中學課程。 中學畢業後考入劍橋大學,獲文學碩士及法律碩士學位,又於1970 年獲得英國大律師執業資格,於1973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並於1988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
      www.ln.edu.hk/f/pressrelease/2534/Dr_the_Hon_Andrew_Li_Kwok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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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國能, 大紫荊勳賢 , CBE , JP (英語: Andrew Li Kwok-nang ,1948年12月12日 — ), 聖公會教徒 ,曾任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簡歷 [ 編輯] 早年 [ 編輯] 李國能在1948年12月生於 香港 , 祖籍 廣東 鶴山 [1] ,為 香港 名門 李佩材家族 後人,與 李福逑 是父子關係。 李國能曾就讀 銅鑼灣 聖公會幼稚園(1954年畢業 [2] )、 聖保羅男女中學附屬小學 (1954年至1960年 [3] ,與 鄧昭祺 及 關正傑 為同屆上午校畢業生 [4] )和香港 聖保羅男女中學 (1960年至1963年 [3] ) [5] 。

  3. 李國能認為香港人要用「寧靜的心」去接受暫時不能改變的事要有信心和勇氣去改變能改變的事又首度評論2016年11月 人大常委會 就宣誓風波解釋基本法》,認為在香港法院判決前釋法為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帶來負面影響希望北京明白質疑釋法影響司法獨立的香港人其實是想一國兩制運作得更好並非想和中央作對。 李又表示香港社會需接受人大常委會享有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這是一國兩制下法律的一部分,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有效和在香港有約束力。 不過,李同時認為人大常委會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行使解釋權。 人大常委會應避免透過釋法,推翻香港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負面影響。 [9] 評價. 李國能在公共服務方面表現卓著,尤其對成功實施「 一國兩制 」概念下的新憲制。

  4. 李國能法官於1997年7月1日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法官於1948年在香港出生。 他在香港及英國接受中學教育。 他在劍橋大學菲茨威廉學院取得文學碩士及法學碩士學位。 他於1970年在英國中殿律師學院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1973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 他於1988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 在加入司法機構之前,李法官一直以大律師身分在香港執業。 他於1982年獲委任為地方法院暫委法官,並於1991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李法官參與公職多年,曾出任行政局議員及香港賽馬會董事,並曾在多個委員會擔任職務,包括出任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土地發展公司主席、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副主席、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副主席及稅務上訴委員會副主席。

  5. 李國能先生於1948年12月出生於一個顯赫家族祖籍廣東鶴山。 早年肆業於聖保羅男女中學及其附屬小學,其後負笈英國萊普頓中學,並於劍橋大學畢業。 他於1973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並於1988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李國能先生1997年前曾出任行政局議員擔任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及香港賽馬會董事等多項公職並於1993年獲頒英國司令勳章CBE),以表揚他對公共事務的貢獻。 李國能先生先後獲十三所大學頒授榮譽學位,當中包括香港九所大學、清華大學、牛津大學和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 他屢獲殊榮,包括於2008年獲香港政府頒授大紫荊勳章及於2010年獲頒伍德羅威爾遜公眾事業獎。 李先生己婚,有兩名女兒。 太太李胡慕瑛在 1970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6. 李國能是香港特區第一任 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現任 香港中文大學 法律學榮譽講座教授 [1] ,他在落實《基本法》確立的司法制度和維護香港法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 中文名. 李國能.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48年12月. 畢業院校. 劍橋大學. 主要成就. 2008年榮獲大紫荊勳章. 香港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 [2] 出生地. 香港. 祖 籍. 廣東江門鶴山. 目錄. 1 人物簡介. 2 家庭背景. 3 社會榮譽. 4 相關評價. 5 主要經歷. 6 典禮演辭. 司法獨立. 司法角色. 司法覆核. 終審法院.

  7. 李國能大紫荊勳賢CBEJP英語:Andrew Li Kwok-nang1948年12月12日-),聖公會教徒曾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8. www.ln.edu.hk › f › pressrelease李國能先生

    贊辭. 李國能先生於1948年在香港出生。 早年肄業於香港聖保羅男女小學及香港聖保羅男女中學,後負笈英國,完成中學課程。 中學畢業後考入劍橋大學,獲文學碩士及法律碩士學位,又於1970 年獲得英國大律師執業資格,於1973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並於1988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 執業期間,李先生曾任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稅務上訴委員會副主席、行政局議員、香港賽馬會董事、土地發展公司主席、並以委員身份參與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及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 在教育方面,李先生曾任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嶺南學院校董會成員、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成員、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