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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6月7日 ·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終院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 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繼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高院上月拒批司法覆核許可司法機構資料顯示黎智英不服裁決上訴案件截至昨日未有聆訊日期。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頒下判辭時稱,監督國安委工作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特區法院作為地方法院,無權透過司法覆核干涉,加上過程中國安委無越權,最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早前押後至今年8月預審,9月開審,預料審期增至80天。 控方早前透露,審訊時將傳召6名關鍵證人和兩名專家證人,其中一人會講述外國制裁的法律影響。

  2. 2023年12月9日 ·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和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 其中7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上訴庭昨批准7人就部分法律議題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上訴庭表示,以《公安條例》罪名檢控會否過度限制表達自由,屬於重大的法律議題,遂批准被告終極上訴。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區院原審法官胡雅文裁定7人組織及參與集結罪成,判處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不等。 上訴庭裁定單憑7人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集結罪,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 其中4人的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判緩刑的3人毋須處理判刑。

  3. 2024年2月8日 · 明報專訊身在海外的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被列為本案共謀者控方昨展示陳沛敏與Mark Simon在2019年8至9月的WhatsApp信息來往陳沛敏供稱不記得什麼時候注意到對方因為有個外國人喺公司出現大家都會八卦吓呢個人邊個嚟㗎」。 在她升任蘋果副總編輯後開始留意Simon不過兩人不曾詳談,「可能見到面hello咁樣」,亦不肯定他在哪裏工作相信他負責打理黎傳媒以外的業務。 Simon稱助購護具 陳隨口道謝. 信息顯示Mark Simon與陳沛敏在2019年8月24日首次有來往,詢問她會否跟進一名女示威者情况,陳沛敏回覆會派記者跟進。 陳在庭上補充,當時Simon提供新聞報道,故她「隨口答」會跟進。

  4. 2024年2月21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其後林卓廷上訴早前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3·7高院處理申請. 律政司昨日回覆查詢表示,已就本案向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將於3月7日在高院開庭處理律政司的申請。 林卓廷不服原審定罪,本月初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游官判辭指出,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卓廷所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卓廷沒觸犯有關法例。

  5. 2024年2月24日 ·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等7人事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其後就此申請上訴昨日被終審法院駁回。 (資料圖片) 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昨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上訴。 (陳家怡攝) 同原被判緩刑的李柱銘昨到終院出席聆訊。 (陳家怡攝)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被判緩刑或即時入獄。 他們早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 終院昨日開庭聽取陳辭,即時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並批准被告就表達自由受限的相稱性提出上訴。

  6. 2024年2月9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 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法官稱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所披露游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沒觸犯有關法例。 律政司:研判決理由決定跟進否.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會研究法庭的判決理由及相關資料以決定需否跟進。 林卓廷曾稱,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是自己查自己,又透露游被廉署調查,而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下稱《條例》),指他明知或懷疑有人就第II部所訂罪行正在受查而披露受查人身分。 第II部所訂罪行主要是賄賂貪污罪行。

  7. 2024年2月9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 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法官稱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所披露游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沒觸犯有關法例。 律政司:研判決理由決定跟進否.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會研究法庭的判決理由及相關資料以決定需否跟進。 林卓廷曾稱,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是自己查自己,又透露游被廉署調查,而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下稱《條例》),指他明知或懷疑有人就第II部所訂罪行正在受查而披露受查人身分。 第II部所訂罪行主要是賄賂貪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