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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 ·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終院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 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 黎智英繼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高院上月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司法機構資料顯示,黎智英不服裁決上訴,案件截至昨日未有聆訊日期。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頒下判辭時稱,監督國安委工作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特區法院作為地方法院,無權透過司法覆核干涉,加上過程中國安委無越權,最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早前押後至今年8月預審,9月開審,預料審期增至80天。 控方早前透露,審訊時將傳召6名關鍵證人和兩名專家證人,其中一人會講述外國制裁的法律影響。
2023年12月9日 ·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和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 其中7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上訴庭昨批准7人就部分法律議題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上訴庭表示,以《公安條例》罪名檢控會否過度限制表達自由,屬於重大的法律議題,遂批准被告終極上訴。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區院原審法官胡雅文裁定7人組織及參與集結罪成,判處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不等。 上訴庭裁定單憑7人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集結罪,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 其中4人的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判緩刑的3人毋須處理判刑。
2024年2月8日 · 【明報專訊】身在海外的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被列為本案共謀者,控方昨展示陳沛敏與Mark Simon在2019年8至9月的WhatsApp信息來往,陳沛敏供稱不記得什麼時候注意到對方,但「因為有個外國人喺公司出現,大家都會八卦吓呢個人邊個嚟㗎」。 在她升任《蘋果》副總編輯後開始留意Simon,不過兩人不曾詳談,「可能見到面,hello咁樣」,亦不肯定他在哪裏工作,相信他負責打理黎傳媒以外的業務。 Simon稱助購護具 陳隨口道謝. 信息顯示Mark Simon與陳沛敏在2019年8月24日首次有來往,詢問她會否跟進一名女示威者情况,陳沛敏回覆會派記者跟進。 陳在庭上補充,當時Simon提供新聞報道,故她「隨口答」會跟進。
2024年2月21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其後林卓廷上訴,早前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3·7高院處理申請. 律政司昨日回覆查詢表示,已就本案向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將於3月7日在高院開庭處理律政司的申請。 林卓廷不服原審定罪,本月初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游官判辭指出,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卓廷所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卓廷沒觸犯有關法例。
2024年2月24日 ·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等7人事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其後就此申請上訴,昨日被終審法院駁回。 (資料圖片) 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右)昨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左)代表上訴。 (陳家怡攝) 同原被判緩刑的李柱銘昨到終院出席聆訊。 (陳家怡攝)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被判緩刑或即時入獄。 他們早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 終院昨日開庭聽取陳辭,即時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並批准被告就表達自由受限的相稱性提出上訴。
2024年2月9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 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法官稱,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所披露游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沒觸犯有關法例。 律政司:研判決理由決定跟進否.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會研究法庭的判決理由及相關資料以決定需否跟進。 林卓廷曾稱,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是自己查自己,又透露游被廉署調查,而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下稱《條例》),指他明知或懷疑有人就第II部所訂罪行正在受查而披露受查人身分。 第II部所訂罪行主要是賄賂貪污罪行。
2024年2月9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 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法官稱,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所披露游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沒觸犯有關法例。 律政司:研判決理由決定跟進否.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會研究法庭的判決理由及相關資料以決定需否跟進。 林卓廷曾稱,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是自己查自己,又透露游被廉署調查,而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下稱《條例》),指他明知或懷疑有人就第II部所訂罪行正在受查而披露受查人身分。 第II部所訂罪行主要是賄賂貪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