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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2.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3.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4.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無遺囑者遺產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 197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19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註: 本條例的實施受1995年無遺囑者遺產 (修訂)條例 ( 1995年第57號)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3日)第18條影響。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丈夫. ( husband. )及. 妻子. ( wife. )就一個人而言,指該人在有效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 法院. ( court. )指原訟法庭;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修訂) 非土地實產.

  5. 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1) 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須按本條所述的方式分配或以本條所述的信託形式持有。 (2) 如該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但無遺 下 — — (a) 後嗣;及. (b) 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 (由 1995年第57號第3條 修訂) 則須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剩餘遺產。 (3)

  6. 香港司法機構 - 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開啟PDF格式的文件須使用Adobe Reader。 知會備忘和傳喚書. 死者以外地為居籍. 雜項. 因取消遺產稅而制訂的新表格. 申請特別的授予書. 有遺囑的申請立有遺囑

  7. 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此外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0B條當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親屬等發出證明書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戶口的款項支付殯殮開支。 根據以上所述,當局無需修訂現行法例。 (四)政府已就遺囑、遺囑認證及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及遺產承辦處取閱。 我們會繼續加強及更新這些資料的內容,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完.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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