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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4月1日 · 假設某位父親不考慮以繼承的方式轉移不動產而是準備贈送臺北市大安區價值3億3,000萬元的不動產給子女該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為8,000萬元以下列出4種情況來比較哪一種最省稅: 1.這位父親直接贈與現金3億3,000萬元,子女再用這筆金額購買不動產。 該父親要繳6,176萬2,000元的贈與稅,其計算如下: 贈與稅=(3億3,000萬元-244萬元)×20%-375萬元=6,176萬2,000元. 註:2022年始,因物價指數調整,贈與稅之年度免稅額調高至244萬元。 2.這位父親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不動產,再贈與給子女。 因此該父親要繳1,176萬2,000元的贈與稅,以及負擔契稅等過戶費,而如果是不同年度移轉不動產須再扣土地增值稅,同年度則不用。 贈與稅的計算如下:

  2. 2020年4月1日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專法是規範消費與非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處理房東與房客面臨的租屋契約糾紛並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此外房東還可享有多項租稅優惠包括房東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 一般情況下,房東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申報方式有2種: 1. 以全年實收租金扣除43%必要費用。 2. 採列舉扣除,將房屋出租時發生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包含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逐項自租金收入中列舉扣除後,申報的租金收入。 而自二 一八年起,依據租賃專法規定,將房屋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依照「社會住宅」或「一般住宅」方案的不同,享有不同所得稅減徵優惠。 租賃住宅服務業可分為——

  3. 2023年12月1日 ·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某甲的父親2002年取得房地2022年2月父親過世房地由母親繼承但2023年2月母親也過世改由某甲繼承某甲於2023年底出售該房地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23年2月至2023年底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惟經財政部最新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2002年至2023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 如果各次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還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0%。

  4. 2023年3月1日 · 一、 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也就是,原先18、19歲時還可以受扶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為9萬2,000元(2022年度),而今年開始18歲以後就要自己獨立申報綜合所得稅了,父母也將少了9萬2,000元的免稅額可用。 如果子女於2023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在辦理2024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二、 房地合一稅.

  5. 2021年6月1日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如有必要,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另外,若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若確實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除了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以外,也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臺灣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是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易於出售而獲得現金,按照時價換算貨物價值)及保管(不易毀損或滅失,或保管無需太多人力與金錢,且在保管期間,可加使用、收益,並可待價而沽的機會)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6. 2020年10月1日 · 財政部於2020年7月15日針對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地課徵所得稅釋出最新解釋函來解套此現象。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上路後,售屋的適用稅制及稅負不同。 售屋所得分為新、舊制2種,房地取得日若是2016年1月1日前,屬於舊制,必須在次年5月底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後,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無論有無獲利,應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採分離課稅,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土地及房屋過戶的常見方式可分為買賣、繼承及贈與,以下針對繼承及贈與房地2種方式進行介紹。 出售為「繼承」取得房地.

  7. 2021年12月1日 · - 2021 年 12 月 1 日. 0. 8771.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誰是接班人? 」是我經常在對企業主演講資產傳承的相關主題,通常在講課中,我都會說:「事業永續經營要有人接班,財產接班也是如此。 財富傳承向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臺灣經營之神王永慶在2008年突然病逝後,他的長子要求重新分產與分權,造成後代子女爭執不休;已故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當時有感而發,離世前曾在書中說:「不留財產免得子女爭產……。 」甚至也有傳聞,他早就把大部分的財產,捐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及其他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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