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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登記護士名單. 現刊載名列於登記護士名冊的人士名單刊載登記護士名單的目的是向公眾公布名單上所有人士的姓名已被列入香港護士管理局根據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 第11條而備存的登記護士名冊內。 任何人使用名單上的資料作與此無關的用途,可能會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第486章)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登記護士名單 (普通科) 登記護士名單 (精神科)

  2. 申請把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登記護士名冊及簽發護士執業證明書. 申請須知. 如欲申請把你的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 登記護士名冊( 下稱名冊」)及簽發護士執業證明書,請按規定填妥申請表格香港護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會根據個別情況審批每宗申請。 管理局不能提供就業方面的協助。 如你是境外註冊或登記護士,請把申請表格第7 頁的「註冊/登記資格及良好聲譽核實證明」轉交向你簽發註冊/ 登記證明書的在香港境外的註冊/登記機構填寫。 填妥的表格必須密封在簽發機構的正式信封內,並由有關機構 直接寄回管理局辦理。 請注意,該等註冊/登記機構平均需時三至四個月才可填妥並向管理局交回「註冊/登記資格及良好聲譽核實證明」。

  3. 註冊護士. 〔 註: 請於填寫本表格前細閱申請須知。 1. 個人資料: 姓名. : 〔 英 文 〕. 〔 中 文 , 如 適 用 〕. 電郵 : 電話 : 2. 註冊詳情: 種類〔請在合適 方格內填上‘ √ ’ 〕. 註冊號碼. 註冊日期. 註冊護士 〔普通 科〕. 註冊護士 〔精神 科〕. 註冊護士 〔弱智人士科〕. 註冊護士 〔病童科〕. 3. 所申請/ 所需填寫之文件: 〔請在合適方 格內填 上 ‘ √ ’ 〕核實註冊證明書. 本地註冊前護士訓練課程認可證明書〔請提供須管理局認可的資料詳情/格式及有關本地註冊前護士訓練課程畢業證書副本〕海外註冊機構之表格〔 請附上兩份表格及本地註冊前護士訓練課程畢業證書副本( 如適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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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護士管理局. 根據香港法例第164章護士註冊條例提出的註冊/登記申請. ( 適用於境外受訓護士) 申請須知. 1 誰可以申請? 1.1 於境外受訓護士須: 1.1.1 至少年滿21 歲( 適用於註冊申請) 或年滿20 歲( 適用於登記申請); 1.1.2 申請註冊者須完成最少三年的護士訓練,而申請登記者須完成最少兩年的護士訓練; 1.1.3 具有良好品格;以及. 1.1.4 持有獲香港護士管理局( 下稱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的有效證明書,獲准從事護士專業,而該證明書是足以構成其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充分證據。 未能提供該等證明文件的申請,不會獲得管理局處理。 2 申請程序. 2.1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夾附下列文件的正本及/或副本*: 護士畢業證書. 香港身分證/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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