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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議事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至2023年6月29日的修訂本) PDF. 全部展開. A 部. 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人員. B 部.

    • 議事規則

      立法會主席如認為為了在立法會會議上適當地處理完議程上的 ...

    • 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人員

      立法會解散期間,如須召開立法會會議審議急切事項,則立法 ...

    • 表決

      如點名表決鐘發生故障,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 ...

    • 發言規則

      除第(1A)及(1B)款另有規定外,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某議題起立 ...

    • 事項編排

      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並須有中、英文本。在沒有抵 ...

    • 會議規程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 ...

    • 第1章 香港立法機關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的演進概覽
    • 香港特區立法會採用的《議事規則》背後的議會制度
    • 主席作出的裁決
    • 制定規則以規管程序的權力來源
    • 立法會程序規則的種類

    1.11997年7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自1843年以來一直由英國管治的香港成立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為實現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將會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實行高度自治。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維持50年不變,香港的法律亦基本上維持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成為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的指導原則。《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獲通過,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藉《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在香港特區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除卻若干項法例外,當時在香...

    1.91998年5月24日的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後,60位候任立法會議員舉行了一系列非正式會議。立法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根據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 的指示製備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擬稿,以供候任議員考慮採納。候任議員在1998年6月舉行會議以討論《議事規則》擬稿時,贊同有需要制定及採用一套規則,以便第一屆立法會可以即時運作及有效地工作。候任議員亦察悉,供其考慮的《議事規則》擬稿是以1997年之前的香港立法機關所採用的規則及行事方式作為基礎,並增訂了一些程序以期確保能符合《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定。候任議員仔細研究擬議規則及其根本政策與原則,並就《基本法》若干條文的釋義與律政司交換意見。議員之間理解到,有若干事宜須作進一步研究或須與政府作深入的討論,而該等事宜將於稍後的階段跟進。在1998...

    1.33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立法會主席有行使主持立法會會議的職權。《議事規則》第3條亦規定,立法會主席如出席立法會會議,須主持會議,如出席全體委員會會議,須擔任全體委員會主席。在立法會主席缺席的情況下,會議由立法會代理主席主持(立法會代理主席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擔任,如他缺席,則由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擔任),如立法會代理主席缺席,則為由出席會議的議員互選的一名議員主持。立法會代理主席或其他主持會議的議員,在其主持的會議或部分會議上,享有該等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該次會議或部分會議上可行使的一切權力。 1.34一如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行事方式,香港立法機關亦有一套由多年以來立法會主席所作出的裁決。這些裁決是關於議員就規程問題而提出的問題,...

    憑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7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香港特區立法會獲授權自行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基本法》並無規定如何制定《議事規則》。香港特區立法會的一貫做法,是透過議員議案,來制定和修訂《議事規則》。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在通過議案後,所作出的決議案會以法律公告形式,刊登於政府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議事規則》的最新版本會隨後上載於立法會網站。由於《基本法》並無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被視為法律,該等立法會決議案無須依據《基本法》第十七條,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1.38立法機關有責任確保其所制定的規則並無違反《基本法》。為此目的,立法會轄下設有一個稱為議事...

    1.47香港立法機關在程序規則的發展方面,歷史較短。本章節的較前部分已解釋,1997年之前的《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主要是就條例草案的處理程序、議案及修正案的處理、辯論規則,以及會議規程提供框架,而對於立法局轄下各委員會的運作,則只提供極為有限的程序規則,惟一的例外是專責委員會。立法局在1992-1993年度將當時多個在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OMELCO)架構下的非正式委員會,納入於立法局正式委員會的制度內。立法局因此必須在訂立《會議常規》之餘,同時制訂一套程序規則,將立法局及其轄下各委員會一些較重要的行事方式列出,供立法局議員及職員參考。 1.48在1970年代至1980年代的20年間,在當時的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UMELCO) (其後於1986年10月改名為兩局議員辦事處(OMELCO...

  2. 立法會解散期間,如須召開立法會會議審議急切 事項,則立法會解散前擔任立法會主席的人士須當作為立法會主席 並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並在因應該次立法會會議而 舉行的全體 委員會會議上擔任主席。如該名人士缺席或不能執行主席職務,則立法會解散前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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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第七屆立法會由90位議員組成, 當中40位議員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30位議員經功能界別選舉產生, 其餘20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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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人員. 1.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1) 立法會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 ( 第11章 )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 得 — — (a) 出席立法會主席的選舉或在該選舉中投票;或. (b) 參與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會議或在會議上表決或行使作為議員的任何其他權力或職能。 (2) 凡舉行換屆選舉後,以前已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 ( 第11章 )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議員,在出席立法會主席的選舉或在該選舉中投票,或行使作為議員的任何權力或職能之前,須再次作該項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1A. 議員的排名. (1) 立法會議員的排名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而定;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較長者先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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