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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21日 · 1.保留現有逆權管有條文. 2.逆權管有的法律應在未來註冊土地制度下重新訂定. 3.對現持佔地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改為連續佔地10年後需通知原業權人如2年內未遇反對可再申請成為業權人. 4.廢除「隱含特許」,在法例訂明,不能因佔用人與業權人對土地的未來計劃相符,便假定佔用是得到業權人准許. 5.不建議制訂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令土地問題的法律責任如欠交地租等,不會轉至逆權管有人. 6.促政府加倍努力解決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並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時一併解決界線糾紛. 7.就承按人取得按揭物業管有權的權利,在法例訂明,時效期在按揭人不履行還款責任當日起計算. 8.不建議修改有關祖堂地被逆權侵佔的條文. 9.在法例訂明,即使佔用者表明願意交租,與逆權管有是否成立並無牴觸.

  2. 2012年12月11日 · 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昨發表有關逆權侵佔法例的諮詢文件左二為陳景生右二為殷志明。 (張美蘭攝)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稱現時的土地註冊屬契約註冊」,即業權由誰人管有而定故霸地者可根據時效條例》,向法庭證明已佔用某土地十二年便可逆權侵佔。 港府於 六年要求法改會就逆權管有問題進行檢討,小組委員昨提出八項建議,包括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完成註冊者便可擁有業權;提出逆權侵佔的年期由十二年變「十加二年期」,即霸地十年如欲申請註冊擁有該地業權,必須通知原業主,如業主於兩年內不反對,霸地者便可提出第二次申請,再交由法庭決定。 地界不清晰 須修例解決. 陳景生表示,「十加二年期」可更保障原業主,「有啲業主好多土地,唔係多就要畀人偷,要日日去巡住。

  3. 2009年4月19日 · 本文重點. 戰後始有單位買賣. 涉案物業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條款摘錄. 【本報訊面對一宗四十四年仍未完成的買賣物業交易有律師指出買家可在賣家缺席情況下向法庭申請宣稱其擁有業權但亦有律師表示法庭未必會執行一張不清晰的契約建議買家以逆權侵佔方式取得業權立法會議員兼法律界人士謝偉俊解釋此案情況是由於找不到賣家而未能完成交易買家於是入稟法庭將對方列作形式上的與訟人最後在對方缺席下由法官宣稱買家得到業權。 謝偉俊表示,樓宇買賣契約不一定有時限,只要雙方願意,隨時也可以完成契約。 他又說,六十年代的樓宇買賣手續基本上與現時一樣,只是現時手續更多,加強保障。

  4. 在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地下經營士多近半世紀的一對夫婦指稱佔用該處已逾廿年均無人向他們收租及被驅趕早前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夫婦勝訴成功獲得佔地約百多平方呎的士多舖位業權。 默默經營士多、暫時榮升新業主的楊氏夫婦對判決感到興奮及公平公道,並表示終於「苦盡甘來」,他們指稱在上址經營多年相安無事,直至鄰舖遭人購下將改建成商場後,法團便不斷發律師信驅趕夫婦,才迫使他們申請逆權侵佔。 「貞姐」林月貞(右)與丈夫楊茂暢(左)在士多外展示勝利手勢。 (溫卓賢攝) 原告分別是楊茂暢及其妻林月貞(貞姐),被告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由於再有在鬧市中成功逆權侵佔的事件,故法庭判詞一出,大批傳媒蜂擁往上址探訪。

  5. 2018年3月19日 ·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 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重建區內一間藥房的逆權侵佔案件仍在處理中。 稱大廈法團從沒阻使用. 資料顯示,一對夫婦於一三年六月入稟高院,指兩人自一九六七年起佔用裕民坊大廈地下一個舖位經營涼茶舖,八年後改為經營藥房至入稟日,期間成功申請電力及電話服務。 兩人認為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直沒阻止,故無權取回業權,遂入稟高院聲明已逆權侵佔上址,要求法庭下令將法定業權歸予他們。

  6. 2013年8月29日 · 男子指稱他在父親生前及離世後一直居於該單位逾廿年毋須交租並且由他繳交水電雜費因此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引用時效條例》,要求逆權侵佔該單位藉此取得業權以獲政府重建賠償逾三百廿二萬元

  7. 2010年4月9日 · 執業律師黃國桐表示逆權侵佔條例旨在保障租客權益當業主長年對名下單位不聞不問事後卻要向一直居於單位內的租客追回業權收益此時租客便可引用此條例爭取業權過往例子亦多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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