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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 · 1.保留現有逆權管有條文. 2.逆權管有的法律應在未來註冊土地制度下重新訂定. 3.對現持佔地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改為連續佔地10年後,需通知原業權人,如2年內未遇反對,可再申請成為業權人. 4.廢除「隱含特許」,在法例訂明,不能因佔用人與業權人對土地的未來計劃相符,便假定佔用是得到業權人准許. 5.不建議制訂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令土地問題的法律責任如欠交地租等,不會轉至逆權管有人. 6.促政府加倍努力解決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並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時一併解決界線糾紛. 7.就承按人取得按揭物業管有權的權利,在法例訂明,時效期在按揭人不履行還款責任當日起計算. 8.不建議修改有關祖堂地被逆權侵佔的條文. 9.在法例訂明,即使佔用者表明願意交租,與逆權管有是否成立並無牴觸.
2012年12月11日 · 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昨發表有關逆權侵佔法例的諮詢文件,左二為陳景生,右二為殷志明。 (張美蘭攝)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稱,現時的土地註冊屬「契約註冊」,即業權由誰人管有而定,故霸地者可根據《時效條例》,向法庭證明已佔用某土地十二年,便可逆權侵佔。 港府於 六年要求法改會就逆權管有問題進行檢討,小組委員昨提出八項建議,包括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完成註冊者便可擁有業權;提出逆權侵佔的年期由十二年變「十加二年期」,即霸地十年如欲申請註冊擁有該地業權,必須通知原業主,如業主於兩年內不反對,霸地者便可提出第二次申請,再交由法庭決定。 地界不清晰 須修例解決. 陳景生表示,「十加二年期」可更保障原業主,「有啲業主好多土地,唔係多就要畀人偷,要日日去巡住。
2009年4月19日 · 本文重點. 戰後始有單位買賣. 涉案物業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條款摘錄. 【本報訊】面對一宗四十四年仍未完成的買賣物業交易,有律師指出,買家可在賣家缺席情況下,向法庭申請宣稱其擁有業權,但亦有律師表示,法庭未必會執行一張不清晰的契約,建議買家以逆權侵佔方式取得業權。 立法會議員兼法律界人士謝偉俊解釋,此案情況是由於找不到賣家而未能完成交易,買家於是入稟法庭,將對方列作形式上的與訟人,最後在對方缺席下,由法官宣稱買家得到業權。 謝偉俊表示,樓宇買賣契約不一定有時限,只要雙方願意,隨時也可以完成契約。 他又說,六十年代的樓宇買賣手續基本上與現時一樣,只是現時手續更多,加強保障。
在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地下經營士多近半世紀的一對夫婦,指稱佔用該處已逾廿年均無人向他們收租及被驅趕,早前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 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夫婦勝訴,成功獲得佔地約百多平方呎的士多舖位業權。 默默經營士多、暫時榮升新業主的楊氏夫婦對判決感到興奮及公平公道,並表示終於「苦盡甘來」,他們指稱在上址經營多年相安無事,直至鄰舖遭人購下將改建成商場後,法團便不斷發律師信驅趕夫婦,才迫使他們申請逆權侵佔。 「貞姐」林月貞(右)與丈夫楊茂暢(左)在士多外展示勝利手勢。 (溫卓賢攝) 原告分別是楊茂暢及其妻林月貞(貞姐),被告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由於再有在鬧市中成功逆權侵佔的事件,故法庭判詞一出,大批傳媒蜂擁往上址探訪。
2018年3月19日 ·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 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重建區內一間藥房的逆權侵佔案件仍在處理中。 稱大廈法團從沒阻使用. 資料顯示,一對夫婦於一三年六月入稟高院,指兩人自一九六七年起佔用裕民坊大廈地下一個舖位經營涼茶舖,八年後改為經營藥房至入稟日,期間成功申請電力及電話服務。 兩人認為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直沒阻止,故無權取回業權,遂入稟高院聲明已逆權侵佔上址,要求法庭下令將法定業權歸予他們。
2013年8月29日 · 男子指稱他在父親生前及離世後一直居於該單位逾廿年,毋須交租並且由他繳交水電雜費,因此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引用《時效條例》,要求逆權侵佔該單位,藉此取得業權以獲政府重建賠償逾三百廿二萬元。
2010年4月9日 · 執業律師黃國桐表示,逆權侵佔條例旨在保障租客權益,當業主長年對名下單位不聞不問,事後卻要向一直居於單位內的租客追回業權收益,此時租客便可引用此條例爭取業權,過往例子亦多數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