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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 逆權侵佔這個源自普通法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歷史上一直沿用是因為有助珍貴的土地資源被充分利用,但隨著社會發展,逆權侵佔被指鼓勵竊取土地,因此常年備受爭議。 不少人都好奇為何佔用人可佔用物業多年而不被業主驅逐,但事實上由於香港寸金尺土,樓價持續上揚,加上人們對自身法律權益的認識,近年逆權侵佔的案件不降反升。 本所曾多次代表業主及佔用人,而根據我們的經驗,逆權侵佔通常環繞以下情況: 業主失去蹤影(可能是由於過世或移民),而租客或侵佔者佔用物業一段長時間. 家庭成員居住或使用另外一位已過世的家庭成員的物業. 工業大廈的共用部分被租客或侵佔者佔用一段長時間. 新界的荒廢農地、開放空間、村屋被侵佔者佔用一段長時間.
逆權管有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管有 [ 編輯] 逆權管有需要合乎「敵意管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管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管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管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管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管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管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管有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 編輯]
以「逆權侵佔」的概念原自於普通法,在英殖時期傳入的法律,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第347章《時效條例》來界定。 《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雖然「逆權侵佔」可以幫助你免費獲得地產,但不代表任何佔有都能夠成功「逆權侵佔」,必須要「敵意佔有」的意圖,逆權者不單止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例如安裝門鎖、門牌等。 如果準逆權者是得到持有人批準進入該地如有租約,此就不合符「敵意佔有」定義。 另外,如果逆權者是惡意佔有是不容許的,如持有人已發現被敵意佔有,或者移除敵意佔有的標記,仍然能長期佔有土地。
2021年9月1日 · 根據《時效條例》和相關案例,擅自侵佔私人土地的人 ( 即逆權管有人)如已持續佔用土地12年或以上,土地擁有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而逆權管有人則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新的土地擁有人。 有評論指出,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促進珍貴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它變相鼓勵竊取土地,因此一直甚具爭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訂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而任何人搶奪或非法侵吞別人的動產均須負刑責,但侵佔他人土地者卻無須負刑責,而且土地擁有人使用剪斷鎖頭或圍網等方法進入自己的土地卻可能招致刑責,為何侵佔土地者反過來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藉逆權管有條文合法奪取土地擁有人的財產;
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 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 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2013年1月1日 · 逆權管有法律及改革建議. 2013-01-01. 加到資料夾. 簡介:現行法律原則. 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受《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及相關案例規管。 根據《時效條例》第7條,在擅自佔地者(squatter)逆權管有有關土地日期起計滿12年後[1],任何人不得提出收回該土地的訴訟。 要確立逆權管有土地,擅自佔地者必須證明:(a) 他事實上獨自管有該土地;(b) 他有管有該土地的意圖;及 (c) 他管有該土地的行為與該土地業主的業權相逆。 [2] 逆權管有例子. 近期在Chan Yuk Por v Chan Kam Muk DCCJ 3826/2007一案中,法院需要就一宗十分典型的逆權管有案件作出裁決。 背景.
2023年11月10日 · 一般而言,在香港要成功逆權侵佔土地,佔用人必須證明自己實質管有土地(Factual Possession),並且有充份的佔有意圖( Animus Possidendi ), 而在此期間業主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已屆滿。 若佔用人管有土地的行為觸犯法律,甚至是刑事罪行,法庭會因此駁回逆權侵佔的申索嗎? 香港的上訴法庭2023年初便處理過案例,考慮上述問題。 法律上有一項由來已久的原則,缺德訴因不得興訟(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 principle ),意思是某人因自身非法行為而蒙受損失時,法院不應給予該人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