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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此觀之,我國釋憲實務之見解,係將預算案認定為實質的行政行為之一;儘管預算案仍需經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措施法律」之稱。但整體而言,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已具備批准行政措施之性質,亦即批准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

  2. 知識+回答剪輯:《有人買過公寓房子只有建物權狀卻沒有土地權狀》. QUINN的回答:. 可以先去查地號,看看土地的所有權人為誰!!!!!!!!這很重要!! 有時是當初建商出售時就產權不清! 有時是單純購買地上使用權,土地屬公家單位或者其他法人所有,但通常. 這類會 ...

  3. 2023年1月16日 · ①申請執照:無論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雜項執照」與「使用執照」,需檢附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以及起造人相關資訊、文件等。 如果申請建築工程違反現行法令,起造人有改正的義務。 ②按圖施工與改正之責任:《 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應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③繳納稅費:起造人申請建築相關執照時,需按規定繳納規費,例如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應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4. 2015年2月27日 · 1.外牆飾面 (瓷磚、水泥等建材)脫落、墜落。 2.外牆長樹,樹根對建築物有極大的破壞性。 3.外牆產生裂縫。 4.外牆膨拱 (隆起、空心),通常不易發覺,需人員實際敲測,除非伴隨磁磚水泥掉落或嚴重到呈現波浪狀。 5.外牆滲漏水,在外牆防水施作時,可順道檢查外牆有無損壞。 雖說如此,因國人對建築物外觀普遍並不在意,加上外牆權責歸屬並不明確,許多案例仍然為嚴重損壞才進行修繕,徒增許多風險。 許多歐洲房屋建築物動輒屋齡上百年卻能維護地相當不錯;都市更新應該為整體宏觀長遠妥適的大規模規劃、合併、重建及整治,長遠目標應為數百年至千年居住之規劃,而非淪為小區域單一老屋拆除的房屋更新。 在外牆高壓沖洗時,有些表面水泥粉刷層不堪一擊,輕易地就被水刀噴落,當初泥作粉刷之施工品質可見一班。

    • 過渡性房屋計劃1
    • 過渡性房屋計劃2
    • 過渡性房屋計劃3
    • 過渡性房屋計劃4
  5.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返還予原賣方後,其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即原賣方如欲再行出售,則必須再持有二年始得免徵奢侈稅,當事人必須注意。 【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已納之奢侈稅之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已依法繳納奢侈稅之個案,如因故解除契約,其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者,因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不論其解除的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奢侈稅應予退還。

  6. 我家住汐止,目前的房子是62年建造的,沒有權狀,有房屋稅籍證明,房子是兩層樓,二樓屋頂是鐵皮屋。地坪是62坪,房屋大概有50坪,我想翻修增建到三樓或四樓,問了一些營造人,他們都說不行,可是我們有去汐止地政課問,他說找建築師就好,我們就上網找了一個汐止的建築師。

  7. 房東於契約中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即所謂「惜命條款」到底有無法律效力。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林百佑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在司法實務上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院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仍無統一見解。 依目前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