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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返還予原賣方後,其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即原賣方如欲再行出售,則必須再持有二年始得免徵奢侈稅,當事人必須注意。 【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已納之奢侈稅之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已依法繳納奢侈稅之個案,如因故解除契約,其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者,因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不論其解除的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奢侈稅應予退還。

  2. 即逾期完工日數與原告遲延使用收益系爭房屋所受損害間為正相關之關係顯非僅為強制債務履行之目的因而尚難認定其為懲罰性違約金故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3. 本案借名人將借名於被告名下之建物依法院判決辦理登記返還至借名人名下其性質屬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不爭執其爭執點在於原處分機關僅被告因法院判決將系爭房屋辦理移轉返還予借名人即認定須報繳契稅並未深究其訴請返還之法律上原因為終止借名關係 ...

  4. 金等過戶費用。 仲介業者以不實資訊告知買方或賣方而獲取利益,不無屬以詐術令他人. 陷於錯誤,使自己獲取原本不應獲取之利益,已構成刑法詐欺罪(如板橋. 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30號判決) ,而在民事責任上,則應負起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民法第544條. 賠償責任。 (二)製造「假合約」的手法. 仲介業者與賣方簽訂真、假兩份合約,以底價較高之假合約欺騙買方,因. 此賺取差價或促銷。 亦有可能仲介業者先不收取仲介費,而將仲介費用虛報. 至買賣價格內。 如前所述,仲介業者如提示假合約欺騙買方,亦顯然係施詐術之行為,仍. 需負起刑事詐欺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自扮買方」、「找人頭」轉售賺差價的手法.

  5. 您信嗎? http://mypaper.pchome.com.tw/realtyer/post/1324867462. 三大看不見的危機! 專家呼籲台北疏散人口. http://mypaper.pchome.com.tw/realtyer/post/1324822863. 土壤液化+山腳斷層+核能危機+大屯活火山+熱島效應+屋齡老舊+都更困難+人口集中+空氣汙染+.......當台北的居民『危機意識』真正抬頭後,就算桃園再增加3倍的房屋量都不夠他們買,身在桃園的我們,怎能不預先卡位呢?

  6. 行政法教室過渡性法規承認之案例解析. 所謂的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係指原應失效或無效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職權命令),在相關的法律或授權命令尚未制定之前仍可繼續適用之謂。. 值得注意的是原則上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並非在任何法律領域內 ...

  7. 2015年2月27日 · 1.外牆飾面 (瓷磚、水泥等建材)脫落、墜落。 2.外牆長樹,樹根對建築物有極大的破壞性。 3.外牆產生裂縫。 4.外牆膨拱 (隆起、空心),通常不易發覺,需人員實際敲測,除非伴隨磁磚水泥掉落或嚴重到呈現波浪狀。 5.外牆滲漏水,在外牆防水施作時,可順道檢查外牆有無損壞。 雖說如此,因國人對建築物外觀普遍並不在意,加上外牆權責歸屬並不明確,許多案例仍然為嚴重損壞才進行修繕,徒增許多風險。 許多歐洲房屋建築物動輒屋齡上百年卻能維護地相當不錯;都市更新應該為整體宏觀長遠妥適的大規模規劃、合併、重建及整治,長遠目標應為數百年至千年居住之規劃,而非淪為小區域單一老屋拆除的房屋更新。 在外牆高壓沖洗時,有些表面水泥粉刷層不堪一擊,輕易地就被水刀噴落,當初泥作粉刷之施工品質可見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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