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4年3月13日 · 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 (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影片. 「電動可移動工具」及單車安全影片.

  3. 香港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措施.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社會裨益與風險創新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為社會帶來裨益因為其點對點的交通模式更便利市民出行 (尤其是不良於行的人士)。 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及亦有助減少市民以私家車及公共交通工具作短途代步的需求繼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帶來環境效益然而電動可移動工具亦可能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以時速20公里行駛的電動滑板車為例,如使用者頭部着地,所受的衝擊力可高達兩公噸。 此外,在此速度下,電動滑板車的剎車距離會較長 (即1.7米至3.2米),如發生碰撞事故,可輕易將成年人撞飛。 7 加上不合標準的電池或零件衍生產品風險,看似無害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亦可造成致命傷害。

  4. 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科技發展迅速,「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會研究相關科技的最新發展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作短途代步用途等議題運輸署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 「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會於二 二 年中完成。 政府會參考研究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以及有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推行試驗計劃等課題。 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5. 運輸署. 電動單車及滑板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由 於 法 例 界 定 所 有 電 動 單 車 及 電 動 滑 板 皆 屬 電 單 車 , 該 類 車 輛 不 論 大 小 及 所 用 燃 料 類 別 , 都 必 須 按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章 ) 規 定 登 記 及 領 牌 才 可 於 道 路 上 行 ...

  6. 2023年4月9日 · 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最快年底合法化. 香港汽車會會長李耀培為運輸署相關研究小組的成員之一他表示按現時進度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最快今年底合法化但經試驗公開諮詢後其他電動可移動工具則暫未會合法他續指兩款合法化的工具都有一定規定例如必須設有車頭白燈及車尾紅燈車尾反光板有效的煞車制動系統等。 另外,由於過往不時有相關工具自焚的意外,因此電池亦必須有安全認證。 香港汽車會會長李耀培(資料圖片 / 歐嘉樂攝) 時速最高25公里 只可於指定單車徑使駛. 車速方面,最高限制為時速25公里,李耀培指,現時傾向規管進口商,進口的相關工具在設定上,便以時速25公里為上限。 他又指,擬訂立的條例、罰則均參考單車的規管,相信用家之後都須戴上頭盔。

  7. 2018年7月5日 · 本港警方前日在粉嶺發現一名駕駛疑似電動單車的女子經初步調查後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的車輛駕駛時無駕照未購買第三者保險及未戴頭盔等罪名將其拘捕該名女子曾表示不解稱自己在內地常以此代步反問警察在香港是否不能駕駛在香港究竟能否騎電動輔助單車前運房局局長張炳良去年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曾表示電動輔助單車在道路交通條例下歸類為汽車」,必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 但此類單車因不符汽車的安全和性能標準,而未獲發牌上路。 將電動輔助單車定義為汽車只因其有電動摩打,但即使是在丹麥合法的高速電動輔助單車(Speed Pedelec),時速也不過45公里,並無超過本港單車徑最高時速50公里的限制,以安全為由禁止上路或難令人信服。

  8. 1 電動輔助單車是指裝設一個輔助電動馬達及只會在使用者踏腳踏時提供機動輔助的單車( 或三輪車) ,當達至某一速度( 一般為每小時25 公里)便會中斷機動輔助。 4. 隨着科技發展,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設計及生產技術不斷優化,成本亦有所下降,以至日趨普及。 世界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亦已陸續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正當使用。 政府一直以來對用於推動綠色出行的新科技和創新發明秉持開放的態度,但亦非常重視道路安全。 我們認為因應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的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應在行人路及行車道上使用。 然而,如果有適當的規管,它們將來或可在設有完善單車徑規劃的新發展區使用,從而鼓勵綠色低碳的生活模式。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