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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

  2.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3. 2023年4月16日 · 曹喬菱 2023/04/16 12:55. 圖片: 資料庫. 離婚分身家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的原因是香港法院以平均準則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點!. 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案件的婚姻財產都會一律遭到50/50分割?. 【 離婚分身家財產分配教學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 ...

  4.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5. 2019年8月23日 ·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不少人亦會擔心婚前其中一方已管有的資產離婚後會被不公分配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現時不少夫婦均需「靠父幹」買樓,即是父母為子女繳付首期,甚至樓價。 若夫婦家長打算追討,亦需出示借據,證明該物業非為贈送子女的禮物。 MoneySmart 獨家尊享. 安信 定額私人貸款. 實際年利率* 1.18% 應付總額. HK$ 202,400. 應付利息總額.

  6. 根據香港法律法庭分割財產或作出撫養費命令時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7 (1)條列出包括離婚雙方的謀生能力需要面對的經濟需求責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準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存續期等等。 那麽考慮了各項因素後,到底該怎麽分? 那就需要在香港的案例法中尋找答案。 現時分割財產時的原則須參考案例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在此案例中,法庭明確表示了在處理分割財產時的一般原則為:如財產在滿足雙方的即時的經濟和居住需求後仍有剩餘的話,剩餘資產應 平均分配 予離婚雙方(當然如果婚姻財產不夠滿足雙方的即時經濟和居住需求的話,法庭會集中探討如何公平分配雙方的資產以應付他們在居住及經濟上的即時需要)。

  7.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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