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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7月12日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通保法等罪纏訟5年多時間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法官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被判刑但黃是主動求見馬馬並非主動取得黃交付的資料故馬和黃並非共犯判馬英九無罪以下為判決全文。 108 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1 號新聞資料. 108.07.12. 被告馬英九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撤銷改判被告有罪,被告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撤銷發回,本院今日(108年7月1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2. 2018年5月15日 ·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等法院二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並處以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高院指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洩漏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數據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3. 2018年5月15日 ·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 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馬英九洩密案起訴書這樣看六大重點白話講給你聽. 一審二審差在哪? 《ETtoday》報導 ,此案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獨任審理本案,她認為馬英九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因此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一審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檢方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馬英九仍主打院際調解權,做出無罪答辯。

  4. 2018年5月15日 · 高等法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15日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定馬英九觸犯通保法等罪判他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高院在判決理由中除指出4大理由說明馬英九辯詞不可信並斥馬英九具法學博士學位且曾任法務部長總統多次宣誓保障人權卻觸法洩密不足為表率行為可議高院公布判決理由如...

  5. 2019年7月12日 · 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宣判指出馬英九與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間無共犯關係是黃世銘主動求見馬英九告知關說案馬英九為被動接受馬英九為公務員行為有失職懲戒的可能但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洩密等罪名

  6. 2017年8月25日 ·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今一審判馬無罪北院新聞稿全文出爐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的行為確實構成洩露國防以外機密但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罰判馬無罪。 判決新聞稿全文如下: 壹、主文. 馬英九無罪。 貳、裁定理由略以: 一、本案審理範圍:

  7. 2019年7月12日 · 臺灣高等法院於今12日對於被告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所為判決結果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對於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本署至感遺憾嚴正聲明如下本署係基於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黃世銘係受被告教唆犯罪之事實提起公訴詎同院就本案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結果至感遺憾. 臺灣高等法院先前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罪確定,並於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明確認定:「黃世銘於偵查中於 102 年 9 月 4 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而對被告教唆犯罪之犯行直指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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