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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加強監管. 香港法例第374 章《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 和《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 對的士車輛的硬件配置和司機的行為操守都有明確的規定,詳情可以參閱運輸署編發的《 的士則例簡介》, 的士司機如違反相關規定,一經定罪, 可被判罰款及/ 或監禁。 近年交通諮詢委員會轄下的交通投訴組接獲關於的士服務投訴的宗數明顯有所上升,大部分投訴與拒載、的士司機態度欠佳及濫收車資等違規行為有關,此等違規行為雖然已受刑事法例所監管,但投訴往往因證據不足或投訴人不願出庭作證等原因而未能跟進,最後只有大約1% 的投訴遭到票控。 為了確保司機的服務質素能受到有效監察,《 的士2020》有以下四點建議: 簡化乘客投訴的程序,以鼓勵違規舉報.

  2. 政府提出增加非法載客取酬的罰則,其理據是違法行為日漸普遍,及其罰則與外國刑罰不相稱。 無疑,網約車服務已成為市民日常生活之一部分,香港亦難以重回的士獨大的境況。 政府雖然在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建議文件中承認現況,但卻不去正視現實(市民用實際行動作出的選擇),反而倒行逆施,限制市民日常使用個人點對交通服務的選擇。 本關注組反對政府現階段提高罰則,政府應先讓網約私家車服務合法化,將實質已存在並廣受市民採用的交通服務導入正軌,然後才修例打擊違法的害群之馬。 一、城市需求 宜疏不宜堵. 政府的建議文件污名化網約私家車服務,一味強調違法,打算以法律之名打壓城市需求。 其實網約車的最大難關,就是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及第三者保險。

  3. 本期《資訊述要》首先探討電子錢包在香港的發展情況,繼而描述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為可加快電子錢包普及性而提出的擬議措施。 電子錢包在香港的使用. 智能手機在香港日趨普及,連帶亦衍生多種相關服務,包括各項電子錢包支付服務,當中有 (a)以P2P轉帳為主的電子錢包,具有增值、提款和轉帳等基本功能; (b)只用於網上和店鋪購物,而沒有P2P轉帳功能的電子錢包;或 (c)兼具購物付款和P2P轉帳功能的綜合型電子錢包。 對電子錢包支付服務的規管. 在香港,電子錢包支付服務亦可分為儲值和非儲值兩大類。 就儲值支付工具而言,消費者須事先把現金存入儲值支付工具帳戶,以供交易時扣數之用。 帳戶內未動用的款項會在儲值支付工具的營運商存放。 上述安排就如將錢存入銀行,故此金管局認為確保儲值金額 4.

  4. 特點. 不涉及簽發新的士牌照. 車隊牌照期限暫定不超過. 5 年, 視乎評核結果,可續期. 車隊的士數目每隊300 至600輛. 須符合特定條件( 如車輛類型、 車齡限制、 車內裝置和乘客設施、司機要求等) 透過機應用程式提供網約服務, 乘客可評分或嘉許/投訴. 營辦商須 ...

  5.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破欠基金」)為因公司倒閉或僱主無力償債而受影響的僱員(包括建造業的僱員)提供適時的經濟援助,以特惠款項的形式墊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涵蓋的欠薪及其他法定權益。 一向以來,破欠基金提供可靠的安全網,讓遭欠薪的僱員得到一定的保障。 宣傳及推廣工作. 11. 勞工處透過不同渠道向建造業的承判商、僱主及僱員,宣傳《僱傭條例》有關建造業僱員工資保障的條款,包括支付工資的規定及承判商的法定責任,以及良好人事及工地管理措施。 勞工處亦印製小冊子及宣傳單張,並透過不同途徑派發及發布相關資訊。 此外,勞工處定期在主要商會及職工會聯會期刊刊登廣告,提醒承判商/判頭須履行支付工資及代償工資的法定責任。 總結. 12.

  6. 為促進公眾了解發還計劃,勞工處積極宣傳計劃,包括播放電台政府宣傳訊息; 發出政府新聞稿;在電視節目發放宣傳訊息;在公共交通工具及設施、報章、僱主組織及勞工團體的刊物刊登廣告; 在機應用程式、 網上平台、「發還易」網站及勞工處網頁上載宣傳訊息 ...

  7. 現有禮賓司職位應由首長薪級第1提高至首長薪 級第2,並應定為公務員編制內的開放首長級職 位;應增設新的副禮賓司職位,定為首長薪級第1的 職級;禮賓處應擴展,設下列職位(合共20個職位)- 1名禮賓司; (首長薪級第1) 1名副禮賓司; (首長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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