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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名委員會成員均須向委員會披露其於委員會將決定的任何事項中的任何個人財務利益(作為本公司股東而擁有的利益除外)或因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職務而產生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2.3. 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且成員於目前任期屆滿後,可獲重新委任。 倘成員辭任、不再擔任董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委員會成員,以致委員會成員人數低於人數下限,董事會須適時委任可能所需人數的新成員,以補足根據上述條文的人數下限。 2.4. 委員會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委員會委任的任何人士擔任。 倘秘書缺席,出席成員須推選當中一人或委任另一名人士擔任該會議的秘書。 3. 出席會議. 3.1. 在任何時候,委員會成員須獲通知及獲邀出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 3.2.

  2. 每名委員會成員均須向委員會披露其於委員會將決定的任何事項中的任何個人財務利益(作為本公司股東而擁有的利益除外)或因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職務而產生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2.5. 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且成員於目前任期屆滿後,可獲重新委任。 倘成員辭任、不再擔任董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委員會成員,以致委員會成員人數低於人數下限,董事會須適時委任可能所需人數的新成員,以補足根據上述規定的人數下限。 2.6. 委員會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委員會委任的任何人士擔任。 倘秘書缺席,出席成員須推選當中一人或委任另一名人士擔任該會議的秘書。 3. 出席會議. 3.1. 在任何時候,委員會成員須獲通知及獲邀出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

  3.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 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K Cash集團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代

  4. 每名委員會成員均須向委員會披露其於委員會將決定的任何事項中的任何個人財務利益(作為本公司股東而擁有的利益除外)或因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職務而產生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2.3. 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且成員於目前任期屆滿後,可獲重新委任。 倘成員辭任、不再擔任董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委員會成員,以致委員會成員人數低於人數下限,董事會須適時委任可能所需人數的新成員,以補足根據上述規定的人數下限。 2.4. 委員會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委員會委任的任何人士擔任。 倘秘書缺席,出席成員須推選當中一人或委任另一名人士擔任該會議的秘書。 3. 出席會議. 3.1. 在任何時候,委員會成員須獲通知及獲邀出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