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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 額外保險
- 又按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 7條第 1項本文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 額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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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是若無上開除外規定之情事,各機關 學校即不得再為所屬人員投保額外保險。因此,執行職務人員如發生意外事 故,可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如基於其參加戶外研習活動人員身分而投保意外
學校須按《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和其附屬規例保障其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學校應訂明各種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工序、作業裝置、物料使用或存放標準,以確保員工安全和健康。 僱員亦須遵從法例的規定,保障自己和其他可能受影響人士的安全及健康。 學校可考慮制訂一套職業安全及健康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制度的組織、安全責任分配、風險評估、工作間的安全及健康規則、以及緊急應變計劃。 詳情可參考 職業安全及健康 。 此外,學校應為其僱員提供職業安全及健康教育、指引和訓練,並舉行有關演習及急救安排。 詳細情況,可參考 職業安全健康局 網頁。 此外,學校可聯絡 勞工處職業健康服務的護士長 ,安排免費職業健康講座。 學生安全. 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
綜合保險計劃是教育局為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安排的一項保險計劃。 該計劃包括三部分:(1) 公眾責任保險;(2) 僱員補償保險;(3)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第(1) 及(2)部分屬責任保險,旨在保障學校日常運作時,引致任何人及學校僱員因意外受傷而招致金錢上的損失,及/ 或因意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 第(3)部分則是給予學生的一項象徵式的慰問金。 各部分的進一步說明如下: 公眾責任保險. 3.1 公眾責任保險是保障學校在意外事故中引致任何人( 不包括學校僱員)受傷或財產損失或損毀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但不包括道義上的責任)。 3.2 上文所述的「任何人」指任何「第三者」。 「第三者」可以是因學校疏忽而受傷或蒙受損失的學生、家長、訪客或公眾人士。
發給限制: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本人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投保額外保險之給付,應予抵充。 使用表格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 慰問金申請表
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 (一)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二)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 (三)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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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 一、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二、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 三、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有關規定辦理保險者。 四、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之駐外人員得辦理投保兵災險者。 五、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款給付,應予抵充。 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高於下列其他各款合併之給付總額者,僅發給其差額;低於或等於者,不再發給: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前項各款保險之給付。
2021年8月13日 · I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II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請見,立法院(2018),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第62期 ,頁355-356。 行政院臺教字第1080093665號令 (2019/7/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定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4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