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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居留權爭議 泛指基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4條的實施, 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中國大陸分娩的子女及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於1997年7月1日 香港主權移交 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造成香港人身份危機及 香港社會 對居留權期望產生巨大落差而引發的 法律 與 政治 爭議。 這爭議對社會影響甚久,並無法單靠本地立法解決。 爭議主要參與者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及堅持法院犯錯的強烈意見;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權證明書影響,與及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如 居港權家長會 );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 雙非問題 ),只參與法律爭議,並無社會組織;

  3. 香港居留權爭議 泛指基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4條的實施, 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中國大陸分娩的子女及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於1997年7月1日 香港主權移交 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造成香港人身份危機及 香港社會 對居留權期望產生巨大落差而引發的 法律 與 政治 爭議。 這爭議對社會影響甚久,並無法單靠本地立法解決。 爭議主要參與者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及堅持法院犯錯的強烈意見;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權證明書影響,與及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如 居港權家長會 );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 雙非問題 ),只參與法律爭議,並無社會組織;

  4. 2022年6月6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隻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 (中新社資料圖) 「居港權」給回歸後的香港帶來了第一次人大釋法,為香港以後解決類似爭端開了一個先例。 時任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解決了一個特區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避免了十年內增加四分之一人口給住房、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等帶來不可承受的壓力, 「這件事情令我們更理解中央和特區的關系」。 梁愛詩訪京談居留權問題,被記者團團圍住 。 (美聯社資料圖) 回顧逾20年前的「吳嘉玲案」,其本身已變成一個政治事件, 實際上是香港部分法官和大律師們,挑戰中央司法主權並試圖讓香港終審法院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的政治性案件。

  5. 人大釋法 在 香港 或在指涉香港相關事務時,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常设立法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憲制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及此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作出 立法解释 。 中國大陸 实行 成文法 ,属于 大陆法系 ;而香港在1997年 移交中國 以后,保留了以 普通法 、 衡平法 等不成文法为主的 英美法系 ,并由成文法作補充 [1] 。 香港的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和數以千計的《 香港法例 》 [2] [3] 。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條 [註 1] ,第一款規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擁有解釋權,第二款規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会授权 香港特區法院 審理案件時解釋《香港基本法》 [4] 。

  6. 2022年11月28日 · 人大常委會當年6月26日釋法列明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並無居港權變相推翻了終院裁決法. 第二次釋法(2004年):普選問題. 2004年3月26日中央正式告知特區政府人大常委會於同年4月會議上研究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以及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 同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特首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常委會按本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變相將政改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第三次釋法(2005年):特首任期問題. 董建華在2005年3月10日辭任特首,特區政府在同年4月16日發聲明,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新特首任期釋法.

  7. 2022年6月3日 · 7月9日特區政府向臨時立法會提出入境條例修訂條例於翌日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持有附貼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即單程證),才可確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二款第項所指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吳嘉玲在父親的代表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稱入境條例有關修訂違憲 。 其後,同樣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加。 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 吳嘉玲勝訴。 特區政府當時估計, 倘若依照終院裁定執行,10年內約167萬人可從內地大規模移居香港 ,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偷渡來港,將對本港社會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壓力,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