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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繼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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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理各類公証:寡佬證、國內遺產、身份公証、內地房產、親屬來港、結婚証、公司証明、委託書等. 寡佬證、國內遺產、身份公証、內地房產、親屬來港、結婚証、公司証明、委託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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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 遺產繼承流程總覽(繼承登記流程)
    • 第1步: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 第2步:國稅局(查調死者財產、所得及兩年內贈與及金融遺產)
    • 第3步:地方法院(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第5步: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地價稅、房屋稅查欠)
    • 第6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如無需要可免此步驟)
    • 第7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遺產繼承流程:結語

    辦理遺產繼承主要有以下7個流程,需分別至不同機關辦理(各流程細節詳後述): 1.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戶籍謄本(即除戶證明) 2. 國稅局:查調死者財產、所得及兩年內贈及金融遺產等資料 3. 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非必要流程) 4.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 5.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無欠繳房屋稅、地價稅 6. 戶政事務所: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非必要流程) 7. 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只有房屋土地遺產欲辦理分割協議繼承登記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如果是一般繼承登記(即按照應繼分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以不用申請印鑑證明(3種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協議繼承的差別請詳第7步)。

    此步驟在確定死者的財產狀況,作為申報遺產稅的依據。 請注意,申請到的財產清單僅是國稅局所掌握的財產,並非最完整的內容。該財產清單內容可能因為時間差尚未更新而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務必要再次確認。 此步可一併申請調查「金融遺產」資料。透過國稅局發函查詢死者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一次申請即全部清查(免費)。申請時地址務必確認寫對,否則怕無法收到回函。 約1個月左右後會收到徵信報告的信及國稅局寄來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此時取得的應是最新資料,可能跟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有出入,要比對確認。

    首先,這個步驟不一定要做,只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即陳報遺產清冊)的人才需要進行此步驟。 另外請注意,「分割繼承」的不繼承遺產,跟「拋棄繼承」的不繼承遺產,是不一樣的東西,千萬不要搞錯了。 如果你不確定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可以先諮詢律師會比較保險。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如不需要「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即俗稱限定繼承),不用做此步驟。然而律師建議,即使沒有債務問題(事實上,私人的債務是查不到的),仍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作為防範保險。

    本步驟是政府要確認你沒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如有欠稅,繳清了才准讓你繼承。 請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辦理協議分割繼承者,記得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印花稅如果金額較多,可以於稅捐稽徵處開單一次繳納,也可以用信用卡繳納。 印花稅繳納的單據正本請保留好,之後會需要用到。

    「一般繼承登記」(即按應繼分繼承財產)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只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才需要這個步驟。 申請印鑑證明可以在第一步到第五步的中間任何時候做,但最晚這個階段一定要做,因為下個步驟必須用到。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因此通常會請每位繼承人各自去申請印鑑證明,最晚這個時候收集完即可。 如果繼承人不曾設立印鑑,必須本人親自去辦理喔。

    這個步驟是將不動產遺產辦理繼承過戶,也就是房屋會登記在繼承人的名下(即房屋繼承過戶)。 繼承登記大致可以分成3類:「一般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協議繼承登記」,它們的差別可以參考下面文章: 推薦延伸閱讀:繼承方式有3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協議繼承,該選哪一種?

    流程這麼複雜,終於完成不動產的繼承登記,這時候應該已經拿到新的權狀了! 至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例如銀行存款、保管箱、基金、公司股票等,要到各別銀行或證券商辦理繼承手續,各家手續要求都稍不相同,就要各自去詢問了。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最後,因辦理繼承的程序繁雜,規定甚多,撰寫本文時雖已善盡各種查證,但仍恐掛一漏萬,如上面內容不慎誤植,懇請不吝告知,謝謝! 推薦延伸閱讀: 👉繼承人不配合去銀行辦理存款繼承或開保管箱,該怎麼辦?

  3.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4. 12 月 18, 2020. 遺產.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5. 2021年11月9日 · 遺產繼承順位為何.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尚有依照被繼承人的血緣親疏訂定不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會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前順位的人存在就由先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民法第1139條); 第二順序: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收養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繼承權);

  6. 2022年6月1日 · Wilson Li 2022年6月1日. 先人過身後其遺產如何處理由誰繼承先人有 立遺囑 與沒有立遺囑的分別,都不是易處理的問題。 以下講解遺產承辦的程序減少後人處理時的壓力遺產承辦 I:申請授予承辦書. 先人過身後首要處理的是領取死亡證確認有沒有遺囑和清點遺產這些都處理好後便要獲得遺產承辦的認證即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俗稱承辦紙)。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如下: 簽署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確認文件真確性. 將誓詞 / 誓章遞交至遺產承辦處. 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準備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的資產及負債清單. 將上述文件連同其他「 支持申請的文件 」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7.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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