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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12月11日 · 現時霸佔私地逾十二年即可申請逆權侵佔六年終審法院便裁定一名女子居於恒基地產大埔滘園一幅十二萬平方呎土地五十多年勝訴令人關注業權的保障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及十加二年期方案即霸地者連續佔地十年後有權註冊業權但同時須通知業主如業主在兩年內不反對或理據不足霸地者才可申請註冊為業主結果交由審裁官裁決。 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昨發表有關逆權侵佔法例的諮詢文件,左二為陳景生,右二為殷志明。 (張美蘭攝)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稱,現時的土地註冊屬「契約註冊」,即業權由誰人管有而定,故霸地者可根據《時效條例》,向法庭證明已佔用某土地十二年,便可逆權侵佔。

  2. 2018年3月19日 · 陸偉雄解釋根據時效條例》,若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享用多年有關人士可入稟申請成為該土地或物業合法擁有人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六十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十二年陸又指逆權侵佔官司耗時不短勝負需看不同個案證據以私人土地或物業計申請人需證明佔用該土地超過十二年只是門檻同時要證明期間是不受干擾地享用使用權例如沒交租業主也從沒要求遷走等。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Windows Phone Apps.

  3. 本報訊元朗屏山兩幅屬原居民祖堂擁有的相連地皮被指已遭他人佔用至少十二年聲稱佔用者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依據逆權侵佔原則判他已取得有關地段的業權原告梁根鳳聲稱佔用屏山新起村兩個地段被告駱周美為有關地段的註冊業主駱東綸祖的受託人。 原告在入稟狀指已獨家佔用有關地段最少十二年,根據《時效條例》,被告再無權行使業權。 原告要求法庭頒令他已逆權侵佔得涉案土地,並確認被告已無業權。 案件編號:HCMP 910/2011.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 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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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8月4日 ·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私人土地被霸佔土地業權人需要自行用法律手段解決若霸佔者賴死不走則可待執達吏收回土地。 循法律途徑 程序繁複. 該法律界人士表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13條就土地的管有而進行的簡易法律程序收回有關土地申索收回土地的人需要向法庭申請原訴傳票」,再將原訴傳票送達至佔用人並將傳票文本及誓章文本各一份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大門或其他顯眼處。 法庭之後會在聆訊後聽取雙方陳詞考慮作出收回管有的命令,但如無法庭許可,不得在自命令的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發出管有令狀以強制執行命令。 如果聆案官認為情況不適用以簡易程序處理,會下令案件猶如一般民事訴訟處理,原告方需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被告人則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6. 2009年4月19日 · 本報訊面對一宗四十四年仍未完成的買賣物業交易有律師指出買家可在賣家缺席情況下向法庭申請宣稱其擁有業權但亦有律師表示法庭未必會執行一張不清晰的契約建議買家以逆權侵佔方式取得業權立法會議員兼法律界人士謝偉俊解釋此案情況是由於找不到賣家而未能完成交易買家於是入稟法庭將對方列作形式上的與訟人最後在對方缺席下由法官宣稱買家得到業權。 謝偉俊表示,樓宇買賣契約不一定有時限,只要雙方願意,隨時也可以完成契約。 他又說,六十年代的樓宇買賣手續基本上與現時一樣,只是現時手續更多,加強保障。 另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稱,原訟人入稟法庭要求與訟人完成一宗買賣物業交易的做法很古怪,因既然找不到對方,即交易不成,永遠也取不到物業業權。

  7. 2014年10月21日 · 1.保留現有逆權管有條文. 2.逆權管有的法律應在未來註冊土地制度下重新訂定. 3.對現持佔地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改為連續佔地10年後需通知原業權人如2年內未遇反對可再申請成為業權人. 4.廢除「隱含特許」,在法例訂明,不能因佔用人與業權人對土地的未來計劃相符,便假定佔用是得到業權人准許. 5.不建議制訂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令土地問題的法律責任如欠交地租等,不會轉至逆權管有人. 6.促政府加倍努力解決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並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時一併解決界線糾紛. 7.就承按人取得按揭物業管有權的權利,在法例訂明,時效期在按揭人不履行還款責任當日起計算. 8.不建議修改有關祖堂地被逆權侵佔的條文. 9.在法例訂明,即使佔用者表明願意交租,與逆權管有是否成立並無牴觸.

  8. 2012年5月16日 · 律師梁永鏗稱一般私人土地如被霸佔逾十二年佔用人可透過逆權侵佔取得土地業權但若涉及違規僭建物則不適用於此例無論霸佔多久當局亦可以違反建築物條例為由清拆僭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