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7年6月7日 · 在辦理假結婚及藉假結婚申請來港的過程中有關人士可能經已干犯重婚發假誓提供虛假資料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欺詐等罪行。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謀欺詐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另外,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15萬元及監禁14年,其協助及教唆者亦會遭受檢控。 我們認為過去有關判刑具阻嚇力。 若認為個別案件的量刑過輕,未能適當地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入境處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研究是否應該提出覆檢判刑或申請上訴。 為打擊假結婚活動,入境處婚姻登記處已加強核查可疑登記婚姻個案。 同時,調查分科人員亦會就可疑結婚個案主動展開調查。

  2. 據報有多個跨境犯罪集團透過社交網站招攬香港居民參與和內地人士假結婚的勾當有許多香港居民為賺快錢參與其中並推薦朋友參與以賺取介紹費有估計指出每年內地人士與香港居民在香港辦理的婚姻登記當中約有四分之一可能是虛假的涉及的香港居民近7 000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過去十年每年當局偵破的假結婚案件數目以及涉嫌假結婚的人數並按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及涉案中介人的數目分別有多少人被檢控及定罪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一般施加的刑罰藉假結婚進入香港的人士最多來自哪五個國家地區及有關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3. 由於假結婚的個案牽涉很多法律層面的問題,需要尋求法律意見,因此入境處在處理每宗個案時均需作出仔細分析和調查,而調查所需的時間亦會因個案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 7. 檢控方面,由於虛假的夫妻關係並不容易證實,因此舉證工作要克服不少的困難。 由於在刑事檢控中,法院對控方的舉證,要做到「無合理疑點」,因此未必每宗個案都能成功檢控。 入境處會以其他佐證,例如夫妻的出入境紀錄等,再加上其他證人及涉案人士口供控以有關的罪行。 打擊「假結婚」的措施. 加強入境檢查 . 8. 入境處會加強在各管制站的入境檢查,嚴格審查持「探親簽注」探訪在港配偶的可疑旅客。 如對他們來港的目的成疑,會拒絕他們入境。 若發現有任何人士觸犯香港法例,例如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入境處執法人員將會作出深入調查,依法處理。

  4. 假結婚是泛稱結婚的雙方 間並沒有真的要永久共同生 活而 結為配偶的意思, 只是為了其他目 的( 例如想來臺工作), 將結婚當作是一 種手 段[1]。 不過, 通常假結婚的認定需要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形才能綜合判斷,因此本文 僅整理法院曾認定為假結婚的案例並加以介紹。 (一)結 婚人 有收取相關金錢. 通常結婚必須要支 出相當可觀的費用,而 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的常見 案例中, 多可發現臺灣籍男子不但沒有因為結婚而支 出費用, 反而 可以收取如人 蛇集團等給予的「 結婚費」, 成為所謂的「人 頭老 公」。

  5.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可知我國採「登記婚」制度,從條文內容來看至少要有: 書面契約. 兩位證人的簽名. 到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 結婚應該要雙方拿著結婚證書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還算一般人都可想像的,特別要注意的地方在於,依多數法院見解,結婚證人指「有行為能力且在場親見並願證明之人而言」,也就是說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新人確實均有結婚真意而作證,至於作證簽名的時間、地點 (是不是在登記時或婚宴時)則不影響。 換句話說,證人若不能確定是不是兩位新人都有結婚的意思就簽名,將來也可能遭認定不符上述第2點的要件,因此即便登記完成也是無效的。

  6. 2006年10月19日 · 25歲香港女子徐穎珊因與內地男子串謀假結婚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案被告23歲的內地男子趙偉,本月5日承認同一控罪,被判監4個月。. 趙偉今年6月因違反逗留條件被捕。. 入境處記錄顯示趙偉與徐穎珊2004年8月結婚。. 入境 ...

  7. 2013年10月17日 · 根據本港法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五條任何已婚人士於丈夫或妻子在生時與他人結婚即觸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七年而重婚為刑事罪會留有犯罪記錄鄧律師指出如重婚屬假結婚便觸犯本港入境事務條例根據法例假結婚進行串謀欺騙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 而利用假結婚取得居留身分人士,會被取消身分證或居留資格,遣返原居地。

  1. 其他人也搜尋了